行動目的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司法正義:破繭/檢行動 宣言

  
        金黃色的天平是司法公平的普遍象徵,期許職司偵察起訴的檢察官以及審判的法官能稟持專業與良心,摒除外界干擾,獨立行使職權。遺憾的是,在台灣,這個人民對司法服務的最基本要求,迄今仍是奢望。

        許多國內外論者咸認為,台灣自1990年以來民主已大幅進展,但從三權分立角度來看,這個觀點僅有三分之二是正確的。

        台灣民主轉型的範圍僅及於行政與立法,至於威權時期動輒侵害人權、打壓異己的司法體制,縱使制度外觀上略有修正,但在人員構成上卻有從黨國威權時期沿襲至今的封閉、保守、僵化結構,早已自成一個封閉的體系和利益集團,與人民意志漸行漸遠。致使,長久以來理應追求正義的司法不但沒有成為人權捍衛者,反而扮演加害者角色,成為統治者威嚇或控制人民的工具。

       經歷2008年政權輪替後,中國國民黨以掃貪之大義名分整肅政治異己、騷擾政敵手段的洗禮,台灣人民應已深切感受司法結構性不正義本質,而其中罪魁禍首,又當推掌握起訴大權的檢察官。

        當「勿枉勿縱」只是口號標語,「檢察官辦案不一定要當事人被判有罪,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」的變態心理才是檢察官辦案的潛規則時,除了許添財、蘇治芬、邱義仁等目標明顯的非中國國民黨政治人物遭檢察官惡整追殺外,我們也不意外看到:因訴訟煎熬而於產後選擇跳樓自盡的護士(高植澎五千元貪瀆案裡的許惠晴);飽受驚嚇煎熬的八旬老母(吳明關說案裡的吳母);以及被羅織罪名遭求刑15年的歸國科學家(謝清志高鐵減震案)。

        縱使少數被告他日有幸因無罪判決定讞而劫後餘生,惟經歷數年「司法絞肉機」反覆凌遲後,身心早已傷痕累累,無法復原。反觀一手打造這些冤案、錯案的卑劣檢察官們,卻依舊能安然躲藏在法律內安樂逍遙,不但坐領十數萬厚俸,退休後還能獲得納稅人終身供養。請問這種司法,有公平正義可言嗎?

      「做壞事的人,必須受到制裁」是最基本的正義法則。無罪判決不是終點,而是我們起而聲討不正義的起點。惟有讓這些曾經濫行起訴、殘害人群的檢察官們,能夠受到法律乃至於輿論的制裁,司法正義才能得到真正的救贖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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